轰动一时的“高露洁事件”刚落下帷幕,发生在泗县大庄镇的“疫苗事件”又一次吸引了国人的眼球。也许,在SARS流行为社会大众切实感受之后,新闻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份量有了全新的认识。公共卫生事件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社会大众对相关的新闻报道就有一种本能的知情欲望,对于媒体来说,这不啻是吸引受众的绝佳时机。但是,新闻媒体在“高露洁事件”中的表现对于他们自身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空穴来风的新闻报道所具有的风险性并不比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来得小。而“疫苗事件”的深刻意味在于,在特定环境下的新闻报道也有一定的风险性。谁也不曾料到,“关注”有时会变成“暗示”,“信息”也可能成为“病因”,在“心魔”与“病魔”之间,新闻报道也扮演了一个推波助澜的角色。
6月17、18日两天,安徽省泗县大庄镇的防保所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6月21日,安徽《新安晚报》刊发了《安徽泗县数十小学生疑被注射假疫苗住院治疗》的报道,短短数日之内,“疫苗事件”迅速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包括央视在内的各大媒体参与了对此次事件的全程报道。7月16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声明,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卫生部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对“疫苗事件”的披露,乃媒体之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职责。200多位孩子因异常反应住院治疗的新闻事实,也完全不似“高露洁事件”中对“三氯生致癌”般断章取义。只是,新闻事实的关键之处———学生的异常反应属“心因性反应”———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被边缘化,甚至淡出众多报道的视野,而最终被证明是合格的疫苗却成为新闻的焦点所在,风险便由此而生。
“夺命疫苗”:新闻时效性俘虏客观性的“关键词”
6月24日,6岁女童李威的死亡,不仅使“疫苗事件”的空气骤然紧张,而且也迅速引起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的关注。传媒的介入,接种过程连环违规事件得到曝光,同时也明确了整个事件的关键点:其一,发生死亡或不良反应的儿童到底是因为过敏还是中毒?原因何在?其二,疫苗到底有无问题?传媒的介入及两个关键点的明确,显然对当地相关部门构成了很大压力,为了能够尽快对公众有个交待,6月25日,泗县卫生局将李威死因确定为“感染重症菌痢致呼吸衰竭”;28日,安徽省卫生厅对事件原因做出了初步认定:可能是接种甲肝疫苗后引发的部分患儿过敏反应和群体性心因反应,死亡患儿的死因可能和重症感染合并接种疫苗后的免疫反应有关。
由于“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对于非专业的媒体来说过于陌生,于是,关键性的问题被搁置,在疫苗问题尚未有最终结论之前,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成为首选,传媒通过自身的逻辑判断:“心肌酶谱普遍增高”不属心理学现象,疫苗贩子曾有过贩卖假疫苗的前科,疫苗的运输和管理环节漏洞频出,当事人拿了回扣……因此,问题就是出在疫苗之上。于是乎,疫苗摇身一变,成为“问题疫苗”进而是“夺命疫苗”———此时,传媒出现群体性遗忘:被“夺命”的只有李威一人,且死于疫苗的可能性极小。就这样,为了能及时播发新闻,传媒“步调一致”地采用了自身非专业的结论,“夺命疫苗”成了新闻时效性俘虏客观性的“关键词”。
公正立场的缺失:对“疫苗事件”报道风险性的检讨
事实上,“夺命疫苗”的匆忙定性与渲染,成了整个事件的“风暴眼”,也促成了新闻报道的社会风险。“喧哗效应”纵然是市场逻辑支配传媒的重要生存法门,但诸如对注射疫苗之后“孩子肝脏受损程度甚比喝农药还要大”等有失严谨的说法,立时将传媒自身纳入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暗示者队列之中。由于传媒的传播力、影响力,暗示的深度与广度便骤然加剧:①
6月25日,被泗县县委宣传部视为一个重要的日子。在县政府办公室印行的《疫苗事件大事记》的小册子里,6月25日的记载是,“新华社安徽分社记者于18:55分在新华网进行报道”。这篇名为《安徽泗县百余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出现异常1人死亡》的新闻稿,首次报道了李威的死亡。自那天后,“疫苗事件迅速扩大化,压得人透不气来”,宣传部新闻室主任高学本说。
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经济半小时》也做了报道。在那一天,到县委宣传部登记的媒体共有42家,县里两家较大的宾馆连续三四天客满。
大庄镇医院副院长刘启明说,从19日起,他们对所有接受过疫苗接种的学生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普查,前来的学生只要经专家确认病症严重,就留院观察。26日前,每天大约有七八十名学生到医院来接受检查,而到26日这天,前来的学生一下子激增到525人,达到最高峰,很多家长从医院的电视机屏幕上看到了题为“夺命疫苗”的报道。
传媒的大规模介入,其造成的紧张气氛与强烈的心理暗示作用,在前来医院接受检查的学生数量上可见一斑。
其次,传媒对“疫苗事件”的介入,初衷即是查明事实真相,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众所周知,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在于用事实说话,然而当疫苗运输与管理的漏洞以及“吃学生”等腐败现象一一被揭露出来之时,媒体便将所有的一切事实串接起来,并下了结论:与疫苗有关的人与事都有问题,疫苗自然也有问题。这显然有悖于新闻的客观公正原则。其实,在整个“疫苗事件”中,每个人、每件事及疫苗,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运输与管理有漏洞、“吃学生”腐败之因并不能推导出“夺命疫苗”之果。显然,在司法与专业机构介入之前,传媒已忘记了自身所应有的第三方立场,加入到激愤的公众队伍之中,率先对疫苗展开了审判。
从“问题疫苗”到“夺命疫苗”,传媒的所作所为不仅模糊了自身与公众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在舆论导向上起了“一边倒”的负面作用。夹杂着非理性因素的舆论导向,至少造成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其一,扩大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不利影响;其二,构成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专业机构的正常运转;其三,给疫苗生产厂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新闻报道的风险意识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大多数国家正在迈入直接由现代化引起的风险社会。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利希·贝克和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最早系统地阐述了现代化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他们认为,风险社会中的人类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如何面对和处理这种不确定性?如何有效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的扩散影响?这对于掌握着强大传播工具的媒体来讲,是一项重要课题。
安东尼·吉登斯认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我们对社会中提供信息和解释信息的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如果这两大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就有可能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的风险之中。“疫苗事件”的启示在于,传媒作为提供信息的主要系统,不能也无权僭越自身的角色规范。对于任何不确定性的信息,传媒的作为只能止于客观如实的报道,而不能取代专家系统来做任何的解释甚至是判定。强化风险意识,面对不确定信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不仅是对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忠实实践,对于有效规避社会风险也将有重大意义。
1.提高新闻报道的“技术含量”
所谓“技术含量”,不仅包括新闻报道本身所应具有的专业主义思想,同时,还应包括渗透于内容层面及操作层面中的制度因素、技术因素及科学原理等。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体现为客观性原则,包括五项准则即平衡、公正、不存偏见、准确、中立。②显而易见,众多媒体匆忙中得出的“夺命疫苗”的结论,在主观上已经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继而造成了学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程度的加深,以及将舆论导向引向负面等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应。
新闻报道“技术含量”的提高,需要传媒主动加强与专家系统的联系与互动。传媒作为符号系统的最主要掌控者,其传播的信息在最大程度上准确、客观、如实地反映专家系统的结论,方能有效规避风险。任何非理性因素的介入,只能为风险的酿成提供时机。
2.凸现新闻报道的反思精神
在“疫苗事件”的报道过程中,新闻的时效性要求看似与客观性原则构成了一对矛盾。其实不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必然过程,新闻的时效性在于坚持客观性原则基础上对新闻事实的及时追踪报道,而非表现为急功近利、妄加猜测、不负责任报道行为,这不仅有损于问题解决的科学性,同时也将因对新闻事实过早的“盖棺定论”而使新闻报道缺乏深度。
任何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过程,既是对传媒能力的检验,也是展示媒体理性反思能力的平台。深入成就深度,所谓深度讲求的即是传媒对新闻事件的理性反思能力。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事件、黄碟案等之所以能够成为重大新闻事件,得益于传媒唤起了社会公众对社会转型中重大体制及制度问题的理性思考。“疫苗事件”的发生在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已日渐深入人心的社会大背景之中,将整个事件置入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疫苗生产事关国家命脉等社会大环境之中,同样可望产生重大的社会意义,这不仅可以有效填补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留出的信息空白,更有利于建立起社会风险的长期远预警机制。
3.推行新闻报道的“本土化”策略
长篇累牍的重复报道已是信息时代新闻报道的普遍“陋习”,关于“疫苗事件”的新闻报道亦是如此。其实,对远距离发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件的“本土化”报道,不仅可以展示新闻报道的多元风格,更为重要的是因其贴近社会实际和百姓生活,故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规避社会风险的发生。以“疫苗事件”为例,其对不同地方或人群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社会效应,相应的,针对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报道策略,如以监督或以引导为主等,都有助于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因此,推行新闻报道的“本土化”策略,而非随大流的跟风炒作,也是新闻报道风险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安徽疫苗事件———一场"吓出来的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7月14日
②李良荣:《当代西方新闻媒体》第12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